两高: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净化金融市场生态
南方都市报·2025-11-28 11:54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某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黄某森的公司谋取利益,双方约定以“安家费”和未来“薪酬”形式进行利益输送 [1] - 黄某于2018年3月收受3000万元“安家费”后从银行辞职,并于同年8月加入黄某森控制公司的下属企业,合同约定年薪500万元、奖金500万元 [2] - 截至2022年3月,黄某累计收受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1011万余元“薪酬”未支付,此外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万余元 [2][3]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犯罪手法与特征 - 该案是典型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以“薪酬”等形式收受财物的长期利益输送链条 [1][4] - 犯罪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常披着“安家费”、“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查处难度大 [4] - 黄某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帮助其公司进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 [1] 司法与行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发布,旨在明确法律红线,警示同类行为 [1][4] - 司法机关认为对此案的依法惩处,有助于净化金融市场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 案件揭示了金融领域,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关键业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的职务犯罪风险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