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当事人承诺制度
中国证券报·2025-11-28 21:39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加强诚信约束,以提升该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2][3] 制度修改背景与目的 - 制度体系已形成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为基础,以国务院《实施办法》为核心,以证监会相关规章为支撑的多层次体系 [4] - 证监会已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受理、协议签署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4] - 截至目前,证监会在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两起案件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适用,取得了积极正面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4] - 为更好引导符合条件和目标的案源适用该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 [4] - 基于近年实践形成的优化办理程序经验,需要通过本次修改予以明确 [4] 受理条件的明确与完善 - 明确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2] - 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 [2] - 当事人拒绝、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2] - 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 [2] - 当事人曾因涉嫌违法行为适用该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2] - 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该制度的其他情形 [2] 办理程序的优化 - 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 [2] - 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 [2] - 完善了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2] 加强诚信约束与提升制度严肃性 - 明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若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按规定处理 [3] - 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精神,在协商确定承诺金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来确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