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有助于提升治理效力
证券日报·2025-12-01 00:13

金融机构治理架构变革 - 近期东北证券、中航基金、山东国信等金融机构相继撤销监事会,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等多个领域[1] - 撤销监事会是基于2024年7月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新法不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允许公司选择由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已出台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主体[1] 监事会制度的局限性 - 实践中监事会暴露出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足、权威性有限等问题,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触及实质,逐步被边缘化[1] - 旧有治理模式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控等方面职能高度交叉,导致权责不清、资源内耗[2] - 职能重叠推高了治理成本,削弱了监督实效与决策效率[2] 审计委员会的优势 - 审计委员会多由具备财会、风控背景的独立董事构成,专业性与独立性更强[2] - 审计委员会内嵌于董事会,能提前介入重大决策审议,从源头强化风险控制,而监事会因与董事会平行而处于决策流程之外,监督易流于表面[2] - 审计委员会能依托专业与信息优势,实现对财务、内控与风险的穿透式监督,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警与事中控制[2] 治理转型的意义与挑战 - 监督权被嵌入决策核心,推动机构治理从形式上的权力分立迈向实质上的功能融合,显著加强了监督权[1] - 此次转变成为观察中国特色金融治理体系演进的重要窗口[1] - 新结构下面临的挑战是,审计委员会在监督管理层的同时也须监督董事会,如何确保其履职尽责仍是提升内部治理的课题之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