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厅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细则坚决杜绝借修复之名行采矿之实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12-01 17:44
项目准入与负面清单 - 严禁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煤田灭火排险等项目包装成生态修复项目 [1] - 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修复项目 按建设项目程序报批 [1] - 凡涉及对外销售砂石料的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1] 土石料利用规范 - 严格控制采挖行为 修复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挖 现存采坑底部不得新挖 修复后标高不得低于原最低点 [1] - 确需削坡减荷须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评估论证 [1] - 剩余土石料须经资产评估、政府定价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 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1] 审批与监管流程 - 取消修复项目单独土石方利用方案编制 将相关内容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 [2] - 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修复方案须经县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 -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备案 [2] 激励措施 - 鼓励将煤矸石、尾矿、赤泥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回填 [2] - 具备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重新设置采矿权 [2] - 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采矿用地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集体所有的废弃工矿用地可原址盘活利用 [2] - 修复产生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可按政策用于占补平衡并给予指标奖励 [2] - 对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按照投资成本加合理回报模式保障其收益 [2] 监管与责任追究 - 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对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移送执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纪检监察处理等措施 [2] - 鼓励建立诚信档案 实施信用惩戒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