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正式施行 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
中国经营报·2025-12-01 23:44
公告还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组织按规定罚没、收缴的应税 产品,以及项目占地范围内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矿产品,均属于不征税情形。 例如,河北某公路建设企业在施工中需开采砂石用于路基回填。按照原有征管模式,自采自用砂石需 按"砂石"税目缴税。以总里程50公里的项目测算,每吨砂石缴税2元,仅回填用砂石的资源税成本就超 过30万元。 公告施行后,由于该企业开采行为属于在批准占地范围内进行且砂石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因此符 合"不征税"界定,不再需要为该部分砂石缴纳资源税。"这有效解决了此前征管中的模糊地带,直接降 低了工程建设成本。"一位税务人员表示。 以油气田混合轻烃、尾矿资源化产品为例,过去因税目归属缺乏清晰界定,企业申报与税务征管中常出 现理解不一致。此次公告通过对征管痛点的系统梳理,实现了政策执行的"精准导航"。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新公告对征纳双方争 议较大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细化,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 措。"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将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