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俗称“定增”)的法律性质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传统的“非公开发行”转变为“公开发行” [1][5][26] - 这一转变的核心依据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不再区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非公开发行新股,而是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统一规范并适用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 [11][14][15] - 监管规则和实践案例均证实,股东通过定增获得的股份,其减持行为需遵守针对“公开发行股份”的特定规则,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3][24][25] 规则演变历程 - 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出台18号公告,首次对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严格限制,要求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2] - 2017年证监会发布9号规定,首次将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纳入规范范围 [3] - 2020年2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当时的减持规则有关规定 [3] - 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同样明确依据本办法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旧的减持规定 [4] - 2024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实施,废止了旧规,并在第二条中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5] - 2025年3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八十八条关于定增股份减持不适用旧减持规定的豁免条款,使得定增股份减持需适用新的《减持管理办法》 [5] 法律定性分析 -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公开发行包括三种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员工持股计划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7][17] - 关键变化在于,《证券法(2019年修订)》删除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专门表述,仅统一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符合的条件,意味着不再区分公发与非公发 [11][13][14][15] -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涉及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时均表述为“证券公开发行”或“股票公开发行”,未再提及非公开发行 [18] - 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再使用“非公开发行”的表述 [20][21] - 该办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公开发行看齐,要求将募集文件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供公众查阅,其立法说明亦明确将此称为“公开发行” [22] 监管实践与案例 - 经向沪深交易所电话咨询确认,监管机构认为除非为实施重组上市或股权激励,否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属于公开发行行为,其股份减持需遵守针对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则 [23][24] - 公开案例显示,股东减持通过定增获得的股份时,已将股票来源标注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并遵守了相应的减持计划披露和比例限制规定 [25]
解析上市公司定增是否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搜狐财经·2025-12-02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