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导向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呼吁设置股权回购条款时应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1] - 鼓励基金管理人与回购义务人从长计议,妥善解决利益分歧,支持实体企业发展壮大[1] - 该《提示》是对证监会主席吴清提出的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募投管退"循环畅通,培育壮大耐心资本等"十五五"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1] 股权回购条款现状 - 股权回购条款在国内一级市场投资活动中的应用率已经超过90%[2] - 该条款本质是解决投融资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协议[2] - 条款既能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提供风险缓冲,也能激励被投企业创始人专注于长期价值创造[2] 当前市场问题 - 去年以来股权回购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市场关注焦点[3] - 部分初创科技型企业因触发回购面临资金和发展压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也因回购执行困境面临"退出难"[3] - 若因被投企业短期无法IPO而强硬主张回购权利,起诉可能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乃至破产清算[3] 监管具体要求 - 要求不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也不签订其他明显偏离股权投资属性、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3] - 基金管理人应树立和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价值发现、主动管理和估值定价等能力[3] - 鼓励触发回购条件后加强沟通,对宏观经济、产业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进行充分评估[4] 解决方案建议 - 鼓励管理人与回购义务人友善协商,可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解决利益分歧[4] -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给予企业缓冲措施时,必须与基金投资者进行充分透明沟通,争取理解与授权[5] - 被投企业及实控人应专注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管理、保持信息透明,以实际行动重建信任[6] 行业生态建设 - 化解股权回购困局需要基金管理人展现专业判断与协商智慧、投资者传递信任并秉持长期主义、创业者坚守责任[6] - 需要监管与司法环境持续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倡导共赢的良性生态[6] - 《提示》有助于扭转行业整体形象,重塑创业群体对行业的正向认知[4]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设置股权回购条款时应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 中基协发文引导耐心资本化解股权回购困局
证券日报·2025-12-04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