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修复新规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多“重生”机会
第一财经资讯·2025-12-04 08:55
2025.12.04 本文字数:1717,阅读时长大约3分钟 作者 |一财评论员 首先是要对失信主体进行严格区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失信主体要承受严厉制裁,"诚而不幸"的失信主体 要获得相应救济机会。 两个管理办法都对失信主体进行了分类,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轻微失信包括以简易程序或 者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等,一般失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 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严重失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包括行业主 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将来对这三类失信行为,无论是失信信息公布,还是信用修复都要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既要严 惩,也要"救人"。 其次是信用修复方面要从速,解除各方面限制也要从速。 近来,关于信用修复方面的新规接连出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 办法》将于12月25日实施;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办法都可以称为新规。前者是基于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在 上升为部门规章;后者以2023年5月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