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一审被判十六年六个月
案件判决结果 - 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受贿罪详情 - 2013年至2023年间,李志明利用在湖北银行和贵州银行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违法发放贷款罪详情 -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1] - 违法发放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1] 法院判决考量 - 法院认定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并退缴了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