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超3亿元,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被判十六年六个月

案件判决与处罚 - 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有未遂情节并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3] 犯罪事实与金额 - 2013年至2023年间,李志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3] -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贵州银行任职期间,明知企业不符合条件,仍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 个人履历与职业轨迹 - 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拥有武汉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和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 [3] - 其职业生涯始于1982年加入农行,从信贷员起步,在农行系统内历任多个管理职务,包括支行行长、分行行长及部门总经理等 [4] - 2011年转任原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助理,2012年加入湖北银行,2016年出任湖北银行副行长 [4] - 2017年12月加入贵州银行,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4] 调查与纪律处分 - 李志明于2021年1月从贵州银行离任,2023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5] - 2024年9月23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其审查调查结果,指出其存在政治攀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权钱交易等问题 [5] - 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志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