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案件判决 - 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 法院认定李志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因受贿有未遂情节且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2] 犯罪事实详情 - 2013年至2023年间,李志明利用在湖北银行和贵州银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贷款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贵州银行任职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条件,仍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