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 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 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耐心资本作用 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健发展 [1][3] 风险因子调整的具体内容 -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 [2] -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 [2] -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 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2] 对保险行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 风险因子下调直接提升资本效率 在相同投资规模下占用更少资本 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应提高 可释放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或开展其他业务 [3] - 调整对保险公司投资行为重塑效果明显 长期配置优质资产将获得监管奖励 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策略从交易型向配置型转变 更加注重基本面研究和价值投资 [4] - 科创板风险因子针对性下调 为保险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激励 [3][4] 对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影响 - 对沪深300、中证红利低波动100及科创板股票风险因子进行差异化设置 旨在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3] - 调整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 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3] 监管要求与行业背景 - 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 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 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2] - 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 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 截至三季度末 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6.3%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4.3% [2]
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金融监管总局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
中国证券报·2025-12-06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