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迎薪酬考核新规!告别旱涝保收 转向“收益为王”
第一财经·2025-12-06 20:36

文章核心观点 - 监管层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改革薪酬与考核体系,系统性解决公募基金行业“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痛点,将考核重心转向投资者真实收益,并强化长期激励约束 [1] 绩效考核体系改革 - 考核体系根本性转变,要求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强制要求三年以上长期业绩考核权重不低于80% [2] - 考核指标纳入“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直接反映持有人真实盈亏的指标,即使基金净值增长但多数投资者未盈利,考核也将受影响 [2] - 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其中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权重单独要求不低于30% [2] - 销售端高管及核心销售人员的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占比不低于50% [2] - 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考核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 [3] - 高管层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得低于50% [3] - 设置过渡期安排,2025年考核时至少50%产品需达标,2026年要求全部达标 [6] 薪酬支付与约束机制 - 建立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制度,公司有权向未能勤勉尽责导致风险或违规的人员追回已发绩效薪酬,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4] - 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实施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例如过去三年业绩跑输基准超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绩效薪酬应较上年下降不少于30% [4] - 绩效薪酬必须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能快于每年平均支付 [4] -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4] - 加强薪酬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加大向一线、基层员工倾斜力度,高管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增幅 [4] 利益绑定与跟投要求 -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须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用于购买公司管理的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低于60% [5] - 基金经理需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持有期限不少于一年(特殊情况下可豁免),实现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