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历史!基金经理薪酬重大改革来了 信息量很大
中国基金报·2025-12-06 20:48

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监管机构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系统性强化薪酬与业绩绑定、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将从业人员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深度绑定,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 绩效考核体系 - 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指标,并保持指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3] - 总体定量考核指标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5] - 对高管层考核,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6]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6]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6] - 对指数投资人员强化跟踪偏离、专业能力建设考核,对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强化信用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考核 [6] 薪酬递延与自购要求 - 要求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相关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7] -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7] - 要求基金经理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7] 薪酬调整机制 - 要求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8]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9]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9]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9] - 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9] 薪酬问责机制 - 要求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10] - 问责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10] 股东分红约束 - 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根据基金产品中长期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比例 [11] - 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11] 薪酬分配结构优化 - 要求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职级人员的薪酬,加强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 [12] - 审慎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12] - 鼓励公司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12]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鼓励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工具 [13] 考核指标构成 - 定量指标包括基金产品业绩(如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如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 [16] - 定性指标包括专业能力建设(如投研体系建设、团队稳定性)、合规风控(如风险管理机制、声誉风险)以及社会责任(如投资者教育与服务)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