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目标 - 国家发改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重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创新并优化相关规则 [1] - 政策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帮助其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 - 政策将信用修复确立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构建“惩戒—教育—修复”的完整闭环,引导社会向“不愿失信”的更高层次演进 [2] 制度设计与定义 - 明确定义信用修复是一个包括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系统性过程,而不仅是简单的信息“不再公示” [2] - 此举奠定了整个制度的基石,确保全国范围内对“什么是修复”“修复什么”形成统一认知,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稳定预期 [2] - 政策绝非对旧有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 [4] 失信信息分类标准 - 明确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规定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 [3] - 对于“轻微”的范围在过往的基础上做了扩充,明确了轻微失信信息一般不公示,对轻微失信行为人影响会小很多 [3] -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轻微失信信息的情形,建议各行业需要建立明确、具体的标准 [3] 信用修复渠道与效率 - 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3] - 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3] - 提供了一个“前店后厂”的模式,让信用主体“只进一扇门”即可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3] 信息共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 - 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能够及时同步更新、互联互通 [4] - 规定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4] - 如果第三方机构更新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 [4] 政策背景与解决的问题 - 过去10余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心在于建立“失信受惩”的约束机制,解决“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问题 [2] - 针对当前信用修复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分类标准不一致、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问题进行精准施策 [2] - 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进行优化 [3] - 为解决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统一了申请入口并简化流程 [3] - 针对实践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数据未同步更新,导致不良记录持续产生影响的问题,加强了信息共享与约束机制 [4]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4月起施行——信用修复制度迎系统性升级
经济日报·2025-12-07 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