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公募绩效迎重大改革!涉及基金经理薪酬、自购比例等内容
北京商报·2025-12-07 21:1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强化长期考核、提高自购比例、细化薪酬调整等机制,将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度绑定,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提升公募基金整体的长期投资质量和声誉 [1] 绩效考核体系与指标权重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其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3] - 对高管层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3]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3]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3] - 对管理多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要求按照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对管理基金的业绩等指标进行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公募基金不纳入考核范围 [4] 自购比例要求提高 -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比例要求从2022年指引的“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提高至“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的比例要求从“不得低于50%”提高至“不得低于60%” [5][6] - 基金经理自购比例要求从2022年指引的“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提高至“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且明确要求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5][6] -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要求未变,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5] 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薪酬调整机制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了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8][9] - 过去3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9][10] - 过去3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9][10] - 过去3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9][10] - 过去3年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9][10] 其他约束与激励机制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约束力,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且该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5]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3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10] - 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其中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和现金激励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