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基金经理薪酬 公募绩效迎重大改革
北京商报·2025-12-07 23:28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强化长期考核、提高自购比例、细化薪酬调整等措施,将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度绑定,以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的长期投资质量和声誉,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1] 绩效考核体系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其中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2] - 对高管层的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2]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2]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2] - 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其考核需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对业绩等指标进行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公募基金不纳入考核 [3] 自购比例要求 -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4] - 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4] - 相较于2022年6月发布的旧指引,新规将高管自购比例从20%提升至30%,权益类基金购买下限从50%提至60%;基金经理自购比例从30%提升至40% [4][5] 薪酬递延与问责机制 - 要求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此要求与旧指引一致 [4] - 要求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约束力,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该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此要求与旧指引一致 [4] 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薪酬调整机制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7]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7]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7]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7] - 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7] 分红约束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8]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新规有助于行业优胜劣汰,留出空间给长期业绩稳定、真正为持有人创造超额回报的人才 [1] - 加强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有利于提升基金产品业绩,使投资者获得良好回报 [3] - 将投资者盈亏情况与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挂钩,促使销售人员选择更好的基金销售,提升持有人投资体验 [3] - 提高自购比例是用“真金白银”把公募管理层、基金经理与持有人利益捆绑,强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向市场传递信心 [5] - 业绩表现较差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降薪幅度不小于30%将加速优胜劣汰 [8] - 通过中长期考核与浮动薪酬调整,可以保证投资者利益,体现基金经理能力对应的薪酬,避免利益输送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