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细化对基金经理的绩效考核
国际金融报·2025-12-08 16:34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近日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基金行业的薪酬考核体系 [1] 高级管理人员与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规定 -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须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 - 基金经理须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除非其不管理权益类产品 [1] 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挂钩机制 - 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具体考核基于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以及基金利润率情况 [1]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 [1]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1]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1]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1] 对现行考核标准细化的建议 - 建议对业绩特别差的情形增加分档考核:例如,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二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为负的,基金经理当年绩效薪酬较上一年降幅应不低于50%;超过三十个百分点且利润为负的,降幅应不低于80% [2] - 建议对业绩低于基准但利润为正的情形采用线性扣减规则:“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多少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就降低多少个百分点”,直至封顶 [2] - 建议明确“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低于十个百分点”的考核:若基金利润率为负,基金经理当年绩效薪酬较上一年减少20%;若利润率为正,则降低10% [2] - 建议将“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绩效薪酬应当下降”的模糊表述具体化为线性对应规则:“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多少个百分点,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就下降多少个百分点” [3] - 建议补充规定,当基金业绩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利润率为负时,无论超额收益多少,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均不得提高,以堵塞漏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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