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提升上市公司监管的体系化与法治化水平,核心目标是“管住关键少数”并“穿透造假链条”[1] 公司治理与内部监督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包括禁止通过垫付费用、委托投资、借款等方式违规占用资金,以及违反程序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2] - 细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除传统持股比例和董事会支配标准外,还将能够支配公司重大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隐形实控人”纳入潜在认定范围,实现穿透监管[2] - 实质性提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使其不仅履行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审计等职责,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统一[3] - 当发现公司财务报告涉嫌虚假或内控存在缺陷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委派或聘请机构进行调查,使其转变为拥有主动调查权的内部监督机构[3] 财务造假追责与利益追回 - 创新建立“内部追回”机制,规定董事会必须主动追回基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分配的不当利益,旨在扭转“收益个人化、损失公司化”的扭曲激励[1][3] - 董事会须追回两类不当利得:一是从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处追回基于虚假财报获得的超额利润分红;二是从涉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追回多领取的薪酬及多获授的股权、期权[4] - 该机制将监督和追责的第一道关卡设在董事会内部,迫使董事会转变为维护公司真实利益的“看门人”,若董事会怠于履职则本身构成失职[5] - 追回范围覆盖造假可能带来的所有直接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分红、薪酬奖金、股权激励,以实现“让造假者无利可图”的精准打击[5] 打击第三方造假协助 - 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及服务机构通过伪造单据、凭证、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6] - 规定若因第三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等,相关第三方将面临一百万元(1 million)以上一千万元(10 million)以下的罚款[6] - 此举旨在构建从“造假实施方”到“造假协助方”的全链条打击体系,切断造假的“物资供给”和“服务支持”,增加合谋造假的难度和风险[5][6] 财务顾问的独立性与职责 - 在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事项中,强制要求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并对其提出保持“独立性”的硬性约束[7] - 财务顾问需对委托人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所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独立核查验证并发表专业意见[7] - 若财务顾问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将面临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8] 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 刚性化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任何用途变更都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为中小投资者制约内部人挪用资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通道[1][9] - 详细列举了构成“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四种具体情形,其共同核心是“未经股东会决议”,包括擅自取消项目、将资金用于新项目或永久补流、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超金额或期限使用资金等[9] - 此举旨在确保募集资金切实投入承诺项目,服务于公司主业发展,从资金端遏制盲目投资和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的合理预期[9]
上市公司将迎监管新规:管住关键少数,穿透造假链条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0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