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对长城人寿出示警示函
监管措施 - 河北证监局于12月9日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监管措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1] - 该行政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违规事实 - 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万股 [1] - 增持后,长城人寿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 [1] - 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 [1]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1] 公司后续要求 - 长城人寿需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1] - 公司需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1] - 公司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