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案件核心信息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1][38] - 法院于2025年4月1日受理此案,并于2025年8月8日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裁定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复议后维持 [2][39] - 案件原告为吴彩泉、肖建辉等11名投资者,并得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诉讼 [2][40] - 被告方共计37名,包括东旭光电、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多名公司高管及个人、三家证券公司、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两家律师事务所及两家资产评估公司 [1][4][16][17][18][19][24][27][28][29][30][31][38][44][45][46][47][52][54][55][56][57][58][59] 涉事公司及指控 - 东旭光电为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413,现已退市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在2015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32][60] - 监管行动显示,东旭光电于2024年7月5日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令改正决定 [32][60] - 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于2024年9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2][60] - 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2][60] 诉讼详情与投资者索赔 - 原告主张其投资损失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东旭光电股票期间 [32][60] -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东旭光电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 [32][61] - 诉讼请求要求除东旭光电外的其他36名被告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61] -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37名被告承担 [32][61] 权利人登记安排 - 符合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需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33][62] - 权利人登记期间为30日,自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 [34][62] - 登记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系统地址为 https://zjjf.jrssfw.com/ [35][63] - 登记咨询电话为0311-12368 [35][64] 诉讼代表人机制 - 原告共同推选吴彩泉和肖建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 [1][36][38][64] - 符合条件并参加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将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36][65] - 代表人的权限包括参加庭审、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36][65] - 对代表人选有异议或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投资者,可在登记期间提出 [36][65] 案件费用 -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36][66] - 案件受理费将在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