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3][37] - 发布背景是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增长和托管资产多元化,亟需弥补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 [3] - 该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对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 核心定义与基本原则 - 明确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3][5]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 [3][7] - 托管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也与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银行清算财产 [7] 托管业务范围与产品 - 托管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如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5] - 托管产品也包括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如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等 [5] - 托管产品财产涵盖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5] 托管职责与服务内容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9] - 必须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确保财产完整与独立 [11] - 提供财产保管服务时,需与产品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对账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 [12] -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时,需为每只托管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4] - 提供资产估值服务时,需在合同中明确估值方法,使用模型估值需审慎确定参数 [15] - 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内容可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但不得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监督服务 [17] - 发现托管产品违规投资时,应拒绝执行或及时提示相关方 [12] - 业务记录等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以上 [13] 禁止性行为与职责边界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4][15]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4][15]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 [4][15]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15] - 禁止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15] - 禁止参与产品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4][17] - 禁止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或其他产品财产 [4][25] - 禁止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25] - 禁止利用或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25] 业务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充足专职人员等 [25] -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需安全高效,具备健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 [25]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涵盖产品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等 [24]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26] - 需制定托管产品准入的禁止性负面清单,实行名单制管理 [26] - 需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数据、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26] - 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26] - 需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以计提资本 [30] - 托管业务服务价格需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 [32] 报告与监管机制 -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21] - 发生特定情形时(如产品管理人违规投资拒不纠正、侵占挪用财产、失联等),需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7][2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其合规性和审慎性将纳入监管评级 [33] - 对于不符合资质、能力要求或不审慎开展业务的银行,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33] - 商业银行需依法向监管机构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报告重大事项 [34][35] - 银行业自律组织可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35] 过渡期与存量业务整改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商业银行需自2026年2月1日办法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4][37]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需准确识别和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4][37]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36]
金融监管总局,刚刚发布!
中国基金报·2025-12-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