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罚 - 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开出三份罚单 处罚对象包括公司、实控人黄某、实际经营负责人刘某某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焦某 [1] - 违规行为是在实控人决策安排下 通过网银转账将投向银行协议存款的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1] - 截至2024年7月2日 转出资金中仍有9.55亿元尚未归还 [1] 案件暴露的行业核心问题 - 本案核心环节在于基金托管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但监管部门尚未对托管人开出罚单 [1] - 案件反映出在现行私募基金托管制度下 若管理人蓄意实施欺诈 即便设有托管机制 托管人也未必能有效发挥制衡作用 [1] - 管理人向投资者、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私募产品及其底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2] - 推测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的私募产品相关材料亦可能存在造假情形 [2] 私募基金托管制度的现实困境 - 托管人的有效保管主要集中于基金财产的现金及标准化证券 对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实施直接控制 [2] - 当基金资产依据合同进行对外投资(如购买银行协议存款)时 现金自托管账户划出转化为投资资产 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如网银密钥、印鉴等)通常仍掌握在管理人手中 [2] - 此时托管人角色可能从“直接保管者”退化为“文件记录者”和“信息复核者” 其核算工作依赖于管理人主动提供的估值与资料 存在被管理人蒙蔽的风险 [2] - 现实中托管人的“托管”与基金法所要求的“安全保管”之间存在期望落差与效能差距 [2] 针对托管制度的改革建议 - 明确托管人对底层资产的验证义务 基金法可进一步明确托管人负有对底层资产真实性进行主动、独立核查的义务 不能完全依赖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2] - 建议托管人定期直接向存款银行进行独立书面函证 核对资产余额、产品编号、起止期限等核心要素 函证流程应确保管理人无法拦截或篡改 [2] - 鼓励银行与托管人开发“共管账户”类投资产品 资金自托管账户划出后应同步通知托管人并受其监督 [2] - 拓展托管人的信息采集能力和监督能力 基金业协会可推动建立跨机构、跨市场的资产信息共享与核验机制 [3] - 对于非上市股权等资产 可探索与工商登记机关、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合作 为托管人开通权属状态查询的便利通道 [3] - 强化托管人的内控建设与问责机制 托管机构应将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纳入重点风控领域 配备专业团队 [3] - 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细化对托管人“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 若托管人面对存在明显疑点的材料未采取独立验证措施 其相关免责抗辩应受到严格审查 [3] - 通过典型案例裁判 逐步引导市场形成“托管人有责必究”的监管与司法预期 [3] - 需通过系统性改革 让“安全保管”的立法本意贯穿基金运作全生命周期 以筑牢基金财产安全防线 [3]
推动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加快改革步伐
国际金融报·2025-12-16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