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起,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期货日报·2025-12-16 16:45

核心裁定与措施 -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2] - 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1][3][9] - 对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至19.8% [1] 调查背景与过程 - 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 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1] - 调查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及实质损害 [2] - 调查机关在初裁后继续调查 并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最终裁定 [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4][5][6]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猪脂肪、肠、膀胱和胃 [6]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7] 征税与执行细节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9] - 对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9] -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9]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