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明确八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金融时报·2025-12-17 11:31
值得关注的是,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 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禁止为 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 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 合法合规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 在认真总结各方经验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形成了《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 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 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 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这对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 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补齐了国内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基础性监管制度短板,具有重要意义。"上海金融与发展 实验室副主任、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具体来看,一是明确角色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