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微信群传播误导客户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误 导客户的信息,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交易的风险、操作客户账户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经查,陈炯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 误导客户的信息,未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