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起诉华夏控股今日开庭 华夏控股以“涉密”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表示,对于破产受理前已经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 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11月16日,华夏幸福公告称,收到债权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建设")送达的《告知 函》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龙成建设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廊坊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启动对公司的预重整程序。目 前,廊坊中院已决定受理此项预重整。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开庭当日,作为被申请人的华夏控股以涉及商业秘密和经营敏感信息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法官要求 华夏控股书面提交具体事实。申请人平安方面未就是否公开审理发表明确意见,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 对于被申请人华夏控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