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工种认定的单方解释不能限制被保险人权益
新浪财经·2025-12-18 14:17
案件核心判决与观点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险金,认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2][6] - 核心司法观点: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机构不能仅以事后单方解释限制被保险人权益,对工种的认定需基于行业规范或合同明确约定 [1][3][7] - 司法实践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严格审查保险机构专业义务的平衡,旨在推动保险行业规范化与公平诚信运行 [3][7] 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 - 投保人甲公司为其雇员祁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工种为“钢结构安装” [1][5] - 祁某某在实际工作中从事钢结构除尘防锈(粉刷)时,因安全带脱钩摔伤致死 [1][5] - 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勘查后,以祁某某实际工作与投保工种不符、且未遵守高空作业标准为由,建议并作出拒赔决定 [1][5] 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 -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明确依据证明“钢结构除尘防锈”不属于“钢结构安装”工种,故法院认定未明显违反工种约定 [2][6] - 案涉《公估报告》仅基于推测出具拒赔建议,未对事故原因作出唯一性认定,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2][3][6][7] -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要求“钢结构安装”工种需取得高空作业证,致死原因无法明确认定为无资质所致 [2][6] 对保险行业的启示与影响 - 保险机构在核保过程中应注重对雇员所从事工种的细致审查 [3][7] - 保险条款对职业类别的界定需清晰明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3][7] - 司法裁判确立了“可能性”推测不能作为“唯一性”结论的证明标准,限制了保险机构通过技术性报告转嫁风险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