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央企违规经营投资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
上海证券报·2025-12-18 22:0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明确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建立覆盖全面、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约束,推动企业在依法合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1][3][5] 政策结构与生效时间 - 《办法》共分8章91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6] 责任追究情形覆盖范围 - 明确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3]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分级标准 -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3]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3] 重点责任追究范围详情 - 金融业务: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程序投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 [4] - 科技创新:追究情形包括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 [4] - 资金管理:追究情形包括违反程序或越权筹集使用资金、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等、因财务内控缺失导致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4] - 股权投资: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调查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规定、违规为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后未行使股东权利且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 [4] - 风险管理:追究情形包括未履行合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等 [5] 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化与后续安排 - 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3]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5] - 将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中央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构建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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