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证券日报·2025-12-18 23:43

核心政策更新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取代2018年的试行办法,名称上不再保留“试行”二字 [1][3] - 该办法旨在明确中央企业人员因违规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的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1] 追责情形与范围 - 追责情形覆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共98种具体情形 [1] - 相较于2018年的“37号令”(11个方面72种情形),追责情形增加了2个方面26种,更加突出有效覆盖 [1] - 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责任追究 [1] 损失与后果认定标准 - 明确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将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 [2] - 不良后果的影响层面分为:主要在涉事企业、相关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国家和社会3个层面 [2] 责任划分与容错机制 - 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2] - 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可以免责 [1][2] - 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 政策目标与影响 - 该办法旨在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3] - 自2018年以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不断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 [2]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