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旨在通过扩大追责范围、明确损失认定标准及终身问责等规定 强化对央企经营投资的合规监管 推动央企高质量发展 [1][2][5] 政策内容与修订要点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 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以突出党对央企的领导并实现追责情形的有效覆盖 [2] - 《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旨在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的保障 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 具体追责情形 - 在集团管控方面 明确九种追责情形 包括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 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 [2] - 在风险管理方面 明确七种追责情形 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过度负债及债务危机 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2] - 在金融业务方面 明确六类追责行为 包括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 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3] - 在科技创新方面 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将被追责 [3] - 在产权管理方面 明确违规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3] - 在股权投资方面 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 以及偏离主责主业进行投资等行为将被追责 [3] 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处理 - 明确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将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 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 规定六种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 - 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 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已退休、调任、离职后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4]
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划定“红线” 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
中国证券报·2025-12-19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