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通知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日报·2025-12-20 00:0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于12月19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1] - 《通知》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业务范围与参与方式 - 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保障政策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1]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 [2] - 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2] - 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则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2] 业务规范与协议要求 - 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沪深交易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2] - 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2] - 参与三方回购还需按规定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 - 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沪深交易所报告 [2] - 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2] - 沪深交易所将与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 [3] - 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