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明确纵向协议“豁免”门槛
证券时报·2025-12-20 01:29
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 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 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 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 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 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市场 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 定。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 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 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 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