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区:“安全港”制度的新适用
新浪财经·2025-12-20 12:40

"安全港"本意指在特定时间或条件下,特定船舶可安全到达、使用和驶离,能够免遭风险的港口。法律 制度对其引申为设置对某些行为并不违法的条款,从而起到为法律主体的特定行为提供免遭法律制裁的 空间的作用。 首先,"安全港"规则并非反垄断法领域独有的规则,在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税法、民法等诸多法律领 域也有着相似的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避风港"规则,证券法领域有关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 等。其次,在反垄断法领域"安全港"规则也有相应的立法实践,例如美国司法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颁布的《竞争者间合作反垄断指南》等一系列反垄断指南中,不同程度地设置了安全区规则(safety zone),涉及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行为。欧盟竞争法基于《欧盟运行条约》101条第1款与第3款形 成了不同类型的"安全港"规则:例如适用于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的《非重要协议通告》;适用于纵向协 议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适用于特定协议的《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等。再次,我国既有反 垄断实践也出现了"安全港"规则。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尝试对"安全港"规则进行细 化规定。 可见,"安全港"规则在不同部门法中的意涵、性质和功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