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规则
证券时报·2025-12-21 12:23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于8月6日联合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1] - 政策旨在解决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进中出现的计量管理不规范、单位不统一、流程衔接不畅、职责界面不清及电费结算不及时等问题[1] - 该规则标志着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披露、市场注册、计量结算为支撑的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构建完成[1] 规则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1] -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1] - 规则明确了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等各类市场成员在结算方面的权利与义务[3] 计量管理要求 - 市场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计量条件,计量装置应满足最小结算单元要求并安装在产权分界点[3] - 计量数据需满足结算最小时段和周期要求[3] - 规则特别加强了计量业务管理,以推动电力市场计量结算业务统一[3] 结算流程与职责划分 - 市场结算分为两个环节:交易机构形成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2] -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编制并出具结算依据,组织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2] - 电网企业负责提供计量数据,出具电费账单并开展电费收付,组织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2] - 规则首次明确了电网企业核对结算依据的职责,并规范了核对流程[3] 结算业务规范 - 规范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编制与发布、电费收付、追退补和清算等结算全业务流程和时限要求[3] - 统一了度量单位和结算科目式样[3] - 统一了结算周期,原则上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3] 结算风险管理 - 要求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结算风险评估[3] - 市场经营主体需按规定交纳履约保函、保证金等结算担保品[3] - 电网企业对逾期未付款的市场经营主体,需向交易机构提出结算担保品使用申请[3] 电费收付与相关管理 - 规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收付流程要求[3] - 首次在基本规则层面明确用户侧与电网企业电费收付流程要求[3] - 规范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电费结算协议签订、承兑汇票使用等管理内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