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明确
北京商报·2025-12-21 23:55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旨在明确并追究央企人员因违规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 [1]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至13个方面98种,以扩大覆盖范围 [1] - 《办法》新增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进行探索和先行先试的积极性 [1] 责任追究情形分类 - 集团管控:明确了九种追责情形,包括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发展定位存在偏差,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 [1] - 风险管理:明确了七种追责情形,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表外负债、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2] - 金融业务:明确了六类追责行为,包括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等 [2] - 科技创新: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取政府补贴或扶持的行为将被追责 [2] - 产权管理:明确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2] - 股权投资: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以及偏离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进行投资(特别是通过大额负债形成非主业资产)等行为将被追责 [2] 损失与后果认定标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3] - 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分别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范围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