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政策主要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分8章91条,涵盖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内容[3][9] -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情形,共13个方面98种具体情形[3][7][9][13]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3][9]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9] - 责任认定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4][10] - 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涵盖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4][10][13] -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4][10] - 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及程序[4][10] -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对已退休、调任、离职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方式[4][10] 与旧版办法(37号令)的主要不同点 - 新版《办法》相对于2018年的37号令,变化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7][13] - 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在制定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中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7][13] - 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新增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追究[7][1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新增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试验的保障[8][1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并明确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衔接[8][14] - 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增加听取汇报、合法性审查等内容,并明确不良后果的认定内容、分类及程序[8][14]
事关转包、违规分包等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发文!
新浪财经·2025-12-22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