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颁布与实施 - 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2月4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 新条例施行后,1997年4月4日通过的旧版《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34] 法规总则与监管框架 - 条例旨在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4] - 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4] -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5]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工作,市县级主管部门受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领导为主 [6] -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7] -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7] 烟叶种植、收购与调拨管理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种植的规划管理,对适宜地区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10] -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统筹烟叶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建立优质烟田保护制度,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产地联合发展种植基地 [10] - 鼓励对烟叶的茎、梗等余料进行研究利用,提高烟叶资源附加值 [10] - 烟叶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0] - 烟草公司应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和收购价格,并提供技术服务 [10] - 烟叶收购站点应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实物标样并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11] - 烟叶种植者对收购站点确定的等级有异议,可向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12]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种植收购秩序、损坏设施、擅自跨区转运烟叶、转卖烟叶或截留挪用烟叶扶持款物 [14] - 烟叶和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调拨需签订合同 [15] 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与运输管理 - 支持烟草科研单位强化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17] - 支持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强化品牌支撑,提升高端化、绿色化和智能化制造水平 [17] -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7]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技术研发以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 [18] -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9] - 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禁止伪造、冒用或擅自买卖该标识 [20]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和核定地址经营 [21]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需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难以判明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22] -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23] -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或发布买卖信息 [23] - 禁止生产、销售外观构成、吸食方式或感官体验与卷烟近似的“花烟”“茶烟”“空管烟”等有害健康的类烟制品 [24] - 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25] - 禁止储存非法生产、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及其他非法的烟草制品 [26] - 禁止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提供场所 [27] -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28] 监督检查与执法职权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有权询问当事人、检查场所与货物、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等 [25][26]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寄递等场所对涉嫌非法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30] - 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多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30] - 涉案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由法定机构进行,相关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31] - 电子烟的鉴别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 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收购 [32] - 对假冒伪劣、无注册商标、非法拼装、走私的烟草制品及无使用价值的非法生产工具等物品,应公开销毁 [33] -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34]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处理 [31] - 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持证者利用自动售货机等形式销售,或通过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明知非法生产经营而提供场所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销售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制品,并处货值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2] 附则与其他规定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日报·2025-12-23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