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诉讼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955万元涉案金额对公司无影响
诉讼案件终审裁定 - 凌钢股份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已由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 - 该案涉案金额为4955.82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 [1]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案件源于2024年1月9日凌钢股份因合同纠纷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请金额4955.82万元 [2] -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 - 江苏银行对一审裁定不服,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二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 江苏银行上诉认为本案与经济犯罪线索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凌钢股份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 [3] - 二审法院认定,经鉴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中凌钢股份指定收款人背书的财务专用章、名章与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案件存在犯罪嫌疑,符合“先刑后民”原则 [3] - 法院认为凌钢股份本案诉讼请求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案中进行评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重复诉讼 [3] - 综上,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江苏银行上诉,维持原裁定 [3] 对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影响 - 公司明确表示,本次裁定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及当期和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 - 公司强调二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当期及未来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4]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