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规范收费项目和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等
智通财经·2025-12-23 19:23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与管理方式,强化监管与透明度,以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并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12] 收费项目规范 - 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3] - 保教费指向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向寄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保育费指向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3] - 服务性收费指为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或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这两类收费 [3] 分类收费管理方式 - 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园的这两项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定 [4]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1][4] - 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4] - 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并根据成本差异合理确定,以提高办托积极性 [4]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 制定或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需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 [5] -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业务费用、修缮费、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等正常办园支出,不得包含灾害损失等非正常支出,成本监审原则上应区分大、中、小班等不同班型科学分摊核算 [5][6] - 服务性收费按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原则收取,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获取差价或任何形式的回扣 [6] 收费政策评估与优化机制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收费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与幼儿园经营情况 [7] - 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项目、标准等进行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7] -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幼儿园经营情况、收费政策调整情况及下年度调整计划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7] 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 - 各地需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由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8]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并通过网站、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公开,信息变化需及时更新 [8] - 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需将本地区所有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8] 收费行为监管 - 幼儿园需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配合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9] - 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9] - 幼儿园需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方式及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费,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直接向家长收费 [9] 配套措施与组织实施 - 各地需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与免费政策衔接,并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提升服务质量结合 [10] - 需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0] -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需按地方标准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 [10] -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需加强协同,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报省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出台政策时需同步加强宣传解读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