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步入常态化 年内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标的超250家
证券时报·2025-12-24 02:4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持续强化“零容忍”政策,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维权过程中的部分细节仍有待优化 [1][8]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达256家,投资者维权案件在数量、金额、专业性上均呈现上升趋势,代表人诉讼制度常态化降低了维权成本 [1][3][6] - 2025年年底前,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将届满,投资者需密切关注最后维权窗口期 [1][4] 监管动态与公司案例 - 科创信息于12月23日晚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除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后续还将面临适格受损投资者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1] - ST惠伦因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以及通过虚增成本费用与收入使得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拟处以300万元罚款 [2] - ST嘉澳因子公司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将面临550万元罚款 [2] 投资者索赔现状与法律依据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诉讼时效期内可索赔的证券涉及256家公司(含股票和债券),其中50家公司已胜诉或调解且仍在索赔有效期内,206家公司处于可起诉但未出判决的状态 [3] - 根据《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5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三类证券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时效均为三年 [3] -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即便涉嫌违规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同步计算 [3] - 在256家可索赔公司中,包含退市锦港等6家退市企业,但公司退市并不关闭投资者维权通道,投资者仍有权起诉索赔 [3] 诉讼时效关键节点 - 2025年12月底前,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将正式届满,具体为:退市中昌(12月27日)、海陆重工与远程股份(12月28日)、扬子新材与新宁物流(12月29日)、退市运盛(12月30日) [4] 投资者维权新特征 - 维权案件数量与索赔金额同步攀升,破千投资者参与的案件已成常态,例如金通灵案涉及投资者约5万名,*ST美尚特别代表人案涉3.3万余人,康得退案超8000名投资者加入 [6] - 索赔规模水涨船高,ST信通、ST长园等案索赔额均超4亿元,康得退案更有望成为首起百亿级维权案,远超乐视网40余亿元的纪录 [6] - 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普通+特别”双轨落地,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普通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加入”规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6] - 2025年,金通灵、*ST美尚以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推进,前者因欺诈发行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实控人获刑6年;康得退、ST旭电等案则适用普通代表人程序 [6] 追责范围与案件专业性 - 投资者起诉对象已从发行人延伸至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全链条主体,以破解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问题,例如康得退案被告达40名,ST旭电案将定增主承销商等37方列为被告 [7] - 案件复杂性与专业性同步提升,争议焦点不再局限于“三日一价”,而是涵盖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专业问题 [7] - 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如证券市场风险损失扣除比例认定不一,使维权结果增添不确定性 [7] 维权机制待完善之处 - 当前多数法院能依法受理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但个别地区存在多年“普遍性不立案”的现象,部分案件受理后长期无法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延长了维权周期 [8] - 投资者诉讼时效常因司法解释里的特殊限定被缩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较大 [8] -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已酝酿多年,但因缺乏细化规则,案件推进中面临管辖界定、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建议尽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8] - 投保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缺乏明确的发起标准,建议细化案件筛选、启动流程等标准 [9] - 针对“小作文”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问题,当前行政监管案例较少,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更是空白,建议推动此类案件的支持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