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 - 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 -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4] -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4] -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并接受征集[6][7]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及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征兵工作[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并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辅助工作[7] - 兵役机关、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教育、人社、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十余个部门及群团组织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兵相关工作[9] 征兵准备流程 -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登记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14] -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或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登记的应督促完成[17] - 应征公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应征[17] - 教育、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需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17] - 基层人民武装部等机构需选定初步核查、体检合格且素质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17]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与审定新兵 - 征兵体格检查和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卫健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具体负责实施[1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指定符合标准的综合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19]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需进行抽查,若抽查不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则需全部复查[20] -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根据部队补兵需求和应征公民的综合评估情况,择优确定并分配入伍去向[2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服现役[21] -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再次入伍,并优先安排到原单位或同类型岗位[21] - 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22] 交接运输与退回新兵处理 - 新兵交接可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24] - 新兵到达部队后,因身体或政治原因不适宜服现役,可在规定期限内作退回处理,该期限自新兵到达之日起不超过四十五日[24][25] - 对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医疗机构优先收治,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26] -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准予入学或复学[27] - 义务兵入伍前有故意隐瞒犯罪行为、严重疾病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等行为之一而被退回的,其因服役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等将被取消或追缴[27] 优待与奖励措施 - 应征公民返乡、返校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征集地兵役机关可按规定给予差旅费补助[28] -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等履行兵役义务的活动,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28] - 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聘用的,应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原单位应保留其录用或聘用资格[28] -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工作人员的,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退役后回原单位应享受不低于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28] - 高校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29] - 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义务兵家庭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入伍大学生或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义务兵家庭可适当增发[29] - 应征公民服现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立功受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宣传褒扬并按规定给予奖励[30] 法律责任与处罚 -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2] -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升学复学等联合惩戒[32] -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逃离部队等,被军队除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将面临与逃避征集类似的严厉惩戒措施,包括罚款和联合惩戒[33]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有拒不接受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应征等行为的,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33] -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为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5]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日报·2025-12-24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