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土地出让合同能否依申请公开?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12-24 09:47

文章核心观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被认定为政府信息,原则上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不应仅被视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从而限制查询 [2][4][5] - 将出让合同完全纳入不动产登记查询框架,是用保护私权的逻辑限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土地全民所有属性和建设透明政府的方向相悖 [7] - 建议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出让合同的政府信息属性,规定对其公开申请应优先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出台统一的公开标准与指引,鼓励主动公开 [11] 信息性质剖析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行政手段,并非纯粹的民事交易 [4] - 出让合同包含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限等开发建设要求,以及配建公共设施、产业准入条件等公益性义务,这些条款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法定性 [4] - 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履行土地出让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政府信息 [4] - 出让合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属来源材料,但其法律效力先于并独立于登记行为,是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 [5] 制度设计与法律依据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设有“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例外条款 [6] - 土地出让金是公共财政的重要来源,规划条件关乎城市长远发展,土地出让合同的公共利益属性极为突出 [7]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核心目标是保护物权安全与交易秩序,故严格限定查询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7]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强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7] - 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将协议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8] - 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要求,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8] 实践价值与操作建议 - 出让合同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职责、认定闲置土地的关键依据 [10]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规定,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后期监管有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10] - 如果出让合同无法申请公开,新的买受人无从了解原受让人在土地合同上存在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也不利于后续依照出让合同履约 [10] - 合同核心交易条件已在招拍挂公告中公开,其余大部分条款的公共管理属性远大于商业属性 [8] - 即便个别条款涉及特定商业安排,行政机关也应遵循“区分处理”原则,对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遮蔽处理后,公开其余部分 [8] - 公开时必须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合同中涉及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个人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10] - 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区分申请事项:当申请目的是了解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内容时,应作为政府信息进行审核,而非不动产登记原始材料 [11] - 建议明确公开的范围原则上为全文公开,豁免公开信息的具体类型应仅限于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可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并制定标准化的信息脱敏处理流程 [11] - 鼓励主动公开,推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主动、集中、及时地公开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内容或全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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