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子公司补缴税款

核心事件概述 -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收到税务稽查通知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1] - 税务部门认为子公司使用的原材料“煅烧后的煤矸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 因此不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 - 公司与稽查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存在理解分歧 导致案件一直未能结案 [1] 税务稽查进展与要求 - 稽查部门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发函请示 并坚持认为子公司不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 [2] - 稽查部门要求子公司应补缴检查所属期累计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2] -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稽查部门要求公司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意见 公司正在积极沟通中 [2] 财务影响与公司应对 - 2021年至2023年期间 内蒙古鲁阳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6,989,515.50元 [2] - 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人民币36,989,515.50元及其涉及的滞纳金 [2] - 公司预计需缴纳滞纳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22,050,770.39元 [2] - 本次预计需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为人民币59,040,285.89元 [2] - 基于上述情形 公司拟就本次稽查所涉及的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先行进入稽查预缴税款流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