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一审宣判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曹炜受贿一案

案件判决与当事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4日对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曹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1] - 被告人曹炜在2003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事务部总经理、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或租赁房产、合作经营、承接工程、职工入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6万余元 [1] 案件审理细节 - 法院审理查明,曹炜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1] - 法院认为曹炜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