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阳泉分行被罚34.44万元: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等
行政处罚事件概述 - 202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分行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作出行政处罚[1][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阳银罚决字〔2025〕2号[2][3] 被处罚主体 - 当事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1][2][3] 具体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1][2][3] - 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2][3] - 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1][2][3] 处罚内容 - 对工商银行阳泉分行给予警告[1][2][3] - 对工商银行阳泉分行处以罚款34.44万元[1][2][3] 处罚机关与公示信息 -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分行[2][3] -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三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