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资本市场退出机制更规范
经济日报·2025-12-25 15:31

退市制度深化改革 - 核心观点: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在“应退尽退”原则下显著深化,通过多元化退出渠道、强化“退市不免责”的立体追责以及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推动市场向更加成熟规范的方向迈进 [1] 退出渠道多元化 - 资本市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强制退市与主动退市,强制退市标准涵盖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四类 [2] - 截至12月17日,今年A股已有30家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其中海通证券、中航产融、玉龙股份、中国重工、ST天茂5家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并已摘牌 [2] - 主动退市公司主要分为两类:基于产业整合与战略协同的吸收合并(如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换股吸收合并),以及因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为寻求更灵活发展空间而主动退出 [2] - 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出清风险,沪深交易所修订退市规则,明确吸收合并、主动退市等情形的具体流程,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路径 [2] - 市场参与者对退市认知趋于理性,将其视为资本运作的正常选项,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 [3] -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形成互补,有助于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精准分类处置,提升退市机制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3] - 对公司而言,主动退市可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与监管合规压力,聚焦长期战略目标,避免短期市场波动干扰经营决策,为技术升级与业务转型腾出空间 [3] “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 监管部门强调“退市不免责”,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释放“退市不是终点”的强烈信号 [4] - 例如,已于今年7月退市的ST九有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实施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明给予警告,处以1500万元罚款,且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 - “行刑衔接”成为立体追责体系的重要突破,今年3月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对主观过错较大者可在法定最高罚款60%以上从重处罚,并要求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配合民事追责 [4] -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明确“首恶”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4] - 去年以来,证监会已对70余家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30余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5] - 年内退市被追责案例执行有三大特点:查处“快”,周期被显著压缩;打击“准”,精准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严重破坏市场信用的行为;处罚“狠”,通过高额罚款与刑事追责等手段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立体化追责 [5][6] - 监管层“一追到底”旨在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主体责任,通过强化跨部门协作与“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让企图借退市“金蝉脱壳”者无所遁形 [6] 从“退得下”到“退得稳” - 监管部门更加注重从“退得下”到“退得稳”的升级,综合运用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专业调解等赔偿救济工具,构建立体化的投资者赔偿救济体系 [7] - 证监会今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相关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督促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7] - 在现金选择权方面,年内主动退市的公司普遍设置了现金选择权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例如玉龙股份的行权价为13.2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2.88%;中航产融的行权价为3.54元/股,略高于其停牌前股价 [8] -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今年新增美尚生态和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两家公司均连续多年财务造假 [8]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即可自动加入,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时可申请减免费用,并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诉讼,目前两起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