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新浪财经·2025-12-25 19:09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1] - 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时,产品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1]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产品管理人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1] - 对于部分历史生命周期较长的存量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1] - 因《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故允许对披露范围进行简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