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2025-12-25 19:09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并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 [1][9] 《办法》的起草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1][9] - 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9] 《办法》的制定过程与意见采纳 - 《办法》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积极建言 [1][8] - 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例如完善信息披露渠道表述、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已有规定、优化过渡期安排等 [1][8] 《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构建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 [2][10] -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 [2][10] -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2][10] - 第三章为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节,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 [2][10] - 第四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内部管理、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2][10] -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措施 [2][10] - 第六章附则,明确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2][10] 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的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3][1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3][1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3][12] 统一监管标准与尊重产品差异的处理方式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 [4][12]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4][12]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可按约定通过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4][12]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 [5][12] 对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的规范 - 为保障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6][13] -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6][13]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6][13]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 [6][14] -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