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价低于12万不配成为网约车?全国人大纠错地方规定
南方都市报·2025-12-25 19:3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正网约车价格准入条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定 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经营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如购置价不低于12万元)不合法 该规定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与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和劳动的权利 属于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 [1][2][3] - 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相关文件 并指出地方在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充分论证 确保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3] 具体案例与法规依据 - 审查案例源于某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 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 [2] - 审查认为该规定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权利增加其义务 且车辆价格限制与车辆安全性能、服务品质之间缺乏充分关联 [2] - 法规依据方面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而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车辆技术性能等提出要求 并未授权设置价格门槛 [2][6] 各地规定现状与趋势 - 部分城市存在类似网约车购置价限制规定 例如常州市要求非新能源汽车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福州市要求燃油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或在满足特定参数时购置价在12万元以上 [4] - 有城市已逐步取消相关限制 例如烟台市在2023年12月修订实施细则 取消了“车辆税后价格12万元以上”的准入限制 并为存量网约车过户提供了政策便利 [4][5] 学者法律观点 - 宪法学者指出 对网约车运营设置价格准入条件是对企业或平台营业自由的限制 而营业自由是宪法规定的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 - 学者分析认为 由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置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同时 为实现保障运营安全的目的而采取将12万元以下车辆均排除在外的手段 违反了比例原则 属于不合理的歧视性限制 [6][7]